券別調劑與現金收付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對于券別調劑需要不合理的,金融機構有責任進行勸阻、制止和正面宣傳。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不宜流通人民幣紙幣行業標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22年8月29日發布的《不宜流通人民幣紙幣》(JR/T 0153-2022)金融行業標準規定:不宜流通人民幣紙幣是指外觀、質地、防偽特征受損,變色變形,圖案模煳,尺寸、重量發生變化,影響正常流通的人民幣紙幣。具體分為十二種類型:臟污、污漬、脫墨、缺失、粘貼、撕裂、拼接、變形、涂寫、皺折、綿軟、碳化。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工作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征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因火災、蟲蛀鼠咬、霉爛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觀質地、防偽特征受損,紙張炭化變形,圖案不清晰,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對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應攜帶相關證件、證明至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營業網點兌換。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半額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半額兌換。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構。
持有人同意認定結果的,金融機構應當面在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上加蓋帶有本機構編碼的“全額”或“半額”章(紅色)辦理兌換;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密封袋保管,并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持有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并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
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持有人。
貨幣真偽鑒定與假幣收繳
貨幣真偽鑒定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貨幣真偽的服務,至少有兩名鑒定人員同時參與,鑒定后應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貨幣真偽鑒定書》,并加蓋貨幣真偽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名章,如果發現是假幣,按規定予以沒收,不得退還給持有人。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無償提供人民幣真偽鑒定的服務。如果發現是假幣,按規定予以收繳,不得退還給持有人。
假幣收繳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偽造、變造的貨幣)時,按如下程序收繳:
·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并相互復核,收繳的操作過程(如蓋戳、封裝等)必須在貨幣持有人視線范圍內進行。
·對假人民幣紙幣,應在正反兩面規定部位當面加蓋“假幣”字樣戳記(藍色);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并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
·向持有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假幣收繳憑證》,《假幣收繳憑證》上應注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等。如果持有人拒絕簽字,收繳人應在收繳憑證上注明。
·向持有人告知其權利:一是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書面申請鑒定。二是持有人如對收繳程序有異議,可以在6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收繳的假幣再交與持有人。持有人詢問假幣特征,要求查看的,要耐心解釋假幣特征,同時可隔著柜臺玻璃供其辨認,以防止假幣重新流入社會。
請客戶在辦理業務時予以監督與配合,發現在辦理以上業務時存在違規行為的,請向我行舉報。舉報電話:956055(江西銀行)